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提出現金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縣善化鎮烏橋四六之一號,暨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卷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99年
3 月1 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已認罪,並於99年4 月8 日辯論終結,雖日後仍有上訴二審或待執行之問題,然上開羈押原因尚非不能以具保代替,爰准予提出現金新臺幣1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予以限制住居於臺南縣善化鎮烏橋46之1 號,暨限制出境、出海,以確保嗣後審判及執行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林臻嫺法 官 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萍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