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7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IC板貳拾塊及代幣拾枚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在位於臺南縣永康市○○街○○號「奇美便利店」內違法擺設電子遊戲機具「賽馬6台」、「魔法球1台」、「新象王2台」、「豹中豹二代1台」、「超級魔法球1台」、「滿貫大亨2台」、「幸運鬥地主1台」共14台,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案件,為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98年2月17日下午9時10分許在上址查獲,當場查扣被告甲○○所有上開電子遊戲機具14臺(含IC板共20塊)及代幣10枚,該案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甲○○係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論處之罪,然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98年度偵字第46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10張附卷可按(警卷第10頁至13頁、第16至20頁);而扣案之IC板共20塊及代幣10枚,係被告甲○○所有並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等節,亦均經被告供述明確(參警卷第3至4頁,98年度偵字第4661號卷第9頁),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秋萍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