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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聲減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如附表編號三十二、三十三所列之罪刑,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二、三至三十一所列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三十二、三十三所列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三項、第十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併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一、二及不予減刑之附表編號三至三十一所列罪刑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