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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聲減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