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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林宜靜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開被告甲○○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將其收押在案,並於同年六月十五日、八月十七日經訊問後,認前開情形仍存,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延長羈押。

二、本案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熊祥雲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康紀媛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裁判日期:201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