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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選易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選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律師

楊啟志律師被 告 乙○○

丁○丙○○共 同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蔡弘琳律師上列被告因等因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甲○○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梅君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1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