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選易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梅君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