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選易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選易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梅君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1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