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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簡字第 15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5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方重傑上列被告因空氣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方重傑犯空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不遵停工命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空氣污染防治法第49條第1項之不遵停工命令罪。爰審酌被告未遵主管機關所為之停工處分,擅自復工,確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近10年內無何犯罪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足見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傳鈞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附錄論罪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治法
裁判日期:201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