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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侵訴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勝民指定辯護人 余訓格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陳勝民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陳勝民因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3月2日將其收押,本院認為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劉秀君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雲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1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