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鈺祥選任辯護人 郭常錚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王鈺祥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5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王鈺祥因違反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將其收押,並於101年1月12日、同年3月14日分別裁定自同年1月17日、3月17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茲本案雖已審結,然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上訴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孫淑玉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