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李淑媛附民被告 蘇添發附民被告 國榮管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銘銓上列被告因民國一百年度交簡上字第六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幸豔
法 官 林臻嫺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