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惠正上列被告因頂替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惠正被訴頂替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吳惠正涉犯頂替罪部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上開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