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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交聲字第 6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610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陳榮閔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民國97年2月4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新監裁違字第裁73-ZCR00698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陳榮閔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於民國96年5月22日20時40分許,因未申裝OBU車上機仍經人駕駛通過國道1號員林收費站北上第7車道之ETC電子收費車道,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下稱舉發機關)警員予以製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罰鍰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已於92年9月4日典當於永大當鋪,後因典當到期無法取贖,依當鋪法第21條規定,該車之所有權已移轉予永大當鋪,雖未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仍不影響所有權移轉之法律效果;況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9年7月19日所為之舉發通知單上載駕駛人係謝杰龍,益證異議人並非本件違規行為之駕駛人。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另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第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復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至於受送達人實際於何時受領該送達文書,均與合法送達之效力不生影響。

四、經查,異議人之戶籍地於96年6月25日起至99年8月12日辦理戶籍地變更止,係設於臺南縣新營市五興里五塊厝141號,此有異議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至26頁)。又原處分機關97年2月4日為本件違規裁決當時,曾依前開住所郵寄,因無人收領經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於97年2月13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新營太子宮郵局,此亦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頁),故本件裁決書已於97年2月13日合法送達無訛。又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交通案件聲明異議之在途期間,當事人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包括縣轄市、省轄市及院轄市)者,不扣除在途期間;當事人非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包括縣轄市、省轄市及院轄市),但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之管轄區域者,依本標準第2條第1款中之「地方法院在途期間」欄所載日數,扣除在途期間,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項第1、2款亦有明文,而異議人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新營區,與處罰機關所在地相同,因此毋需扣除在途期間。準此,本件對於裁決書提出異議之不變期間為自裁決書送達日之翌日即97年2月14日起算20日之異議期間,故異議人至遲應於97年3月4日前聲明異議,然異議人於該裁決書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後,遲於100年7月2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頁),顯已逾越20日之不變期間,其聲明異議自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核諸前揭說明,自應將異議人之異議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揆滿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