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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交訴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訴字第3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溫顯庭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1653號),欲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聘請律師為辯護人,因不熟悉法律,加上案情繁雜,擬選任第三人郭逸斌為辯護人,郭逸斌雖不具律師資格,但為輔仁大學法律系畢業,目前亦從事法律工作,得以為聲請人之利益辯護,依刑事訴訟法第29條但書規定,提出本件聲請,並請准許郭逸斌閱覽卷宗云云。

二、按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9條固定有明文。然聲請人已選任莊美貴律師為辯護人,有委任狀1份附卷可參,因此,無再選任非律師即第三人郭逸斌為辯護人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鄭燕璘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竣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1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