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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勞安簡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勞安簡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龍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吳光一(另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係址設臺南市麻豆區麻豆口1之13號之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岱稜公司)生產部廠長,為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有關岱稜公司生產部之安全衛生事項。民國99年6月1日上午10時37分許,岱稜公司生產部副理黃郁展經由工務維修室內樓梯上至2樓通道口到達廠房屋頂上方,察看通道口左側弧形屋頂之雨水排水溝,岱稜公司原應注意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等規定,應設置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以防止勞工墜落之危險,且依當時情形,並非不能注意,豈吳光一竟疏未注意在上開處所設置防止墜落之必要設施,致黃郁展於實施廠房屋頂巡視作業時,不慎踏穿屋頂,從高處墜落,經送醫延至同日19時55分許,因低血容性休克不治死亡,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證人即被害人黃郁展之配偶廖畇婷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㈡證人周忠信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同案被告吳光一於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各1份、刑事現場照片8幀及相驗照片10幀。

㈤岱稜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廠區平面示意圖各1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宜柔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附錄所犯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違反第5條第1項或第8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裁判日期:201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