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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易字第 12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2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澄峰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敍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敍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澄峰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1月30日100年易字第1285號判決,於同年100月12月13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遵期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提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01年2月16日由被告之妹代受,上訴人已逾7日裁定期間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証書在卷可稽,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1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