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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易字第 3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7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榮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律師

賴鴻鳴律師蘇文斌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64 5號、第17893號、100年度偵字第1644號、4251號、4346號、251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20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建榮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故買贓物罪,共十七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事 實

一、陳建榮前曾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3年10月27日以83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85年6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又於86年11月13日,因犯贓物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2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假釋遭撤銷,2案接續執行,於93年4月1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交付保護管束,甫於94年11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陳建榮另於98年、99年間,因犯贓物案件,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31號、99年度簡字第831號、99年度易字第169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

二、陳建榮屢犯贓物罪而有犯罪習慣,係址設臺南市麻豆區油車里油車138號「原億汽車材料行」負責人,雇用郭妙如擔任會計,負責管理辦公室、接聽客戶電話,聯絡買賣汽車零件事宜,並雇用林福祥、林其文、陳基榮、周亦誠、陳清雄負責拆解汽車零件(郭妙如、林福祥、林其文、陳基榮、周亦誠、陳清雄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理判決)。詎陳建榮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仍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一「失竊車輛車牌號碼」所示之自小客車或行車電腦及鋁圈等零件,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所遭竊,係屬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各別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故買贓物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每輛自小客車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至5萬元不等之代價,向蕭錦莉、葉志青(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購買,並由蕭錦利、葉志青將該等自小客車直接開至陳建榮所有、位在臺南縣麻豆鎮油車140號前之鐵皮屋倉庫內停放,陳建榮再指示其所僱用之林福祥、林其文、周亦誠、陳基榮等人進行拆解車體工作。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八隊第一組)、臺南縣警察局(現改制為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麻豆分局)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於99年11月1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經林福祥同意,前往臺南縣麻豆鎮油車里138號、臺南縣○○鎮○○○路○○○號、臺南縣麻豆鎮油車里140號前之鐵皮屋內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三所示等物。

三、陳建榮復與郭妙如共同基於故買贓車之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二「失竊車輛車牌號碼」所示之自小客車,分別係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失竊時間、地點所遭竊,係屬贓物,竟仍由陳建榮先於附表二「故買贓物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每輛自小客車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至5萬元不等之代價,向蕭錦莉、葉志青(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收購後,再由陳基榮、陳清雄在「原億汽車材料行」工廠內進行拆解車體工作,郭妙如則依客戶需求,將拆解後之零件銷售與不特定人,以此牟利。嗣因警方於100年1月30日受理黃萩敏報案指稱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遭竊,經警方循線追查,在「原億汽車材料行」工廠內,當場查獲陳清雄、陳基榮正在拆解上開車輛,郭妙如則在辦公室內處理事務,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四、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榮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等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榮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福祥、林其文、周亦誠、陳基榮、陳清雄、郭妙如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在卷,並有證人即被害人陳詠茜、許世龍、李豐安、黃秀珍、楊喬渝、王鴻典、黃萩敏、許宸豪、何美蓁、劉康才、蔡甫旺、陳純美、謝宗憲、黃澤義、鄒長宏、林志忠、鐘智強、陳啟剛、曾介源、呂孝儀、黃玉文,證人即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理賠員洪銘獄、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業服務部理賠專員陳躍彰、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理賠科科長蔡永欽、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理賠襄理章志德、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南區客戶服務中心專員王柏堯、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總公司車險理賠科理賠股長陳炳憲、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理賠專員葉嘉泰等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8份、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2紙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賠案初步紀錄暨理算書、代位求償委付書、讓渡書、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7份、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計算書簽核表、委付書、讓與契約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各乙份及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2份、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讓渡書、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3份、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算報告單-理賠計算書、讓渡書、失竊車輛讓與同意書、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乙份與理算簽結作業、委付書、切結書、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2份、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機)車竊盜險理賠申請書、委付書、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乙份、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委付書、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3份、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計算書2份、汽車險理賠申請書1份暨讓渡書、切結書、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3份等存卷足憑,另有人車基本資料26張、奈米微粒解析照片5張、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暨搜索扣押照片附卷可佐,及附表一、三、四所示之物扣押在案,足認被告陳建榮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被告陳建榮所為故買贓物犯行,均已臻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陳建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99年度偵字第16645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7至31部分相同,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自在本院審理範圍內,併此敘明。被告就附表二之犯行,與郭妙如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建榮於附表一之99年6月27日、99年7月6日、99年7月19日、99年8月7日、99年8月13日、99年9月11日、99年11月6日、99年11月12日、99年11月14 日、附表二之99年10月3日後之某日、100年1月30日分別同時故買分屬數被害人所有之數輛自小客車或數輛自小客車之行車電腦、鋁圈等零件,係分別以一行為觸犯數個收受贓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罪。被告所犯附表

一、二所示之收受贓物犯行(共17次),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查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構成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故買贓物之數量高達12輛自小客車、26部車輛之行車電腦及5輛自小客車之鋁圈,影響被害人數量及社會治安情節非輕,惟犯罪後坦承犯行,堪認犯罪後態度尚佳,並兼衡渠等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分別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另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關於竊盜犯、贓物犯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規定,旨在對於竊盜犯、贓物犯之習慣性犯者,強制從事勞動,以養成正確之工作習慣及謀生觀念,使能適應社會生活,而達教化、治療之目的。行為人有無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應審酌其行為之常習性、嚴重性、危險性及對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比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571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陳建榮自83年間起迄今,屢為贓物犯行,進出監所多次,亦曾受過強制工作之處分,然仍不知悔改,2個贓物刑責甫於94年11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然於出獄後,於98年、99年間分別犯4起贓物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旋即再為本案附表一之贓物犯行,且於於羈押期間經本院裁定准予具保出所之後,旋即再犯附表二所示之贓物犯行,故買之贓車多達12輛,並扣得分屬數十輛自小客車之零件,規模甚大,足認被告陳建榮有犯罪之習慣,非予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難以期待矯正其惡習,故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

五、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三編號1、2之車牌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亦無證據足認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附表三編號3至7及編號15雖屬被告所有,然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所為本件犯行有關連;附表三編號8至14及附表四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故買贓物後處理贓物所用,並非供其為本件故買贓物犯行所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0000000裁定更正主文為共十八個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編│被害人│失竊車輛│失竊地點 │失竊時間(民│扣案物│故買贓物│ 主文 ││號│ │車牌號碼│ │國) │品 │時間 │ │├─┼───┼────┼────────┼──────┼───┼────┼──────────┤│1 │黃小鳳│8522-WA │雲林縣斗六市仁義│98年12月2日 │行車電│99年6月 │陳建榮犯故買贓物罪,││ │許宸豪│ │路4巷巷口 │20時許 │腦乙部│27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2 │何美蓁│8818-NW │嘉義縣大林鎮中坑│99年2月8日8 │同上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里田寮路6-1 號 │時許 │ │ │ │├─┼───┼────┼────────┼──────┼───┤ │ ││3 │林國興│5337-UF │臺中縣大里市草湖│99年5月31日6│同上 │ │ ││ │ │ │路160巷巷口 │時30分許 │ │ │ │├─┼───┼────┼────────┼──────┼───┤ │ ││4 │魏碧寬│0170-UD │臺中縣清水鎮三民│99年6月25日6│同上 │ │ ││ │ │ │路2段698號 │時45分許 │ │ │ │├─┼───┼────┼────────┼──────┼───┤ │ ││5 │羅彩玉│9275-UG │臺南市○○○街 │99年6月25日7│同上 │ │ ││ │劉康才│ │111號 │時許 │ │ │ │├─┼───┼────┼────────┼──────┼───┤ │ ││6 │陳玉華│5355-SK │雲林縣虎尾鎮新吉│99年6月26日6│同上 │ │ ││ │ │ │里新吉136之21號 │時許 │ │ │ ││ │ │ │對面 │ │ │ │ │├─┼───┼────┼────────┼──────┼───┼────┼──────────┤│7 │陳麗 │1806-SR │臺南縣永康市國光│99年7月2日7 │同上 │99年7月6│陳建榮犯故買贓物罪,││ │ │ │三街62巷1號 │時30分許 │ │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8 │郭桂蘭│0968-TF │臺南市○○○街與│99年7月3日9 │同上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蔡甫旺│ │功安四街口 │時許 │ │ │ │├─┼───┼────┼────────┼──────┼───┤ │ ││9 │姚乃菁│9579-US │臺南市○○路237 │99年7月5日6 │同上 │ │ ││ │ │ │巷61號 │時45分 │ │ │ │├─┼───┼────┼────────┼──────┼───┼────┼──────────┤│10│格上汽│0381-UU │臺南市○○路○段 │99年7月10日 │同上 │99年7月 │陳建榮犯故買贓物罪,││ │車租賃│ │66巷3號 │22時30分許 │ │11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公司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戴黃不│2256-WU │臺南市○○路265 │99年7月18日 │同上 │99年7月 │陳建榮犯故買贓物罪,││ │纏 │ │巷88弄10號 │12時許 │ │19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12│鍾彩雲│1625-VT │高雄縣路竹鄉中和│99年7月18日 │同上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街與國昌路口 │22時50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林金柱│0357-WM │嘉義縣大林鎮中正│99年7月28日7│同上 │99年7月 │陳建榮犯故買贓物罪,││ │陳純美│ │路753號 │時30分許 │ │29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14│邱宜珊│0801-PC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99年7月28日8│同上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路3段414號前 │時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章子涵│5259-SX │雲林縣斗南鎮五福│99年8月2日17│同上 │99年8月7│陳建榮犯故買贓物罪,││ │ │ │二街與福興街口 │時30分許 │ │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16│歐力士│7050-SS │雲林縣斗六市中山│99年8月4日21│同上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小客車│ │路與明德路口 │時30分許 │ │ │ ││ │租賃公│ │ │ │ │ │ ││ │司 │ │ │ │ │ │ │├─┼───┼────┼────────┼──────┼───┤ │ ││17│謝宗憲│3653-WB │雲林縣虎尾鎮林森│99年8月5日零│同上 │ │ ││ │ │ │路2段428號 │時20分許 │ │ │ │├─┼───┼────┼────────┼──────┼───┤ │ ││18│黃陳玉│6360-PU │彰化縣北斗鎮中興│99年8月6日6 │同上 │ │ ││ │梅、黃│ │街174號 │時許 │ │ │ ││ │澤義 │ │ │ │ │ │ │├─┼───┼────┼────────┼──────┼───┤ │ ││19│游美華│2486-PW │彰化縣員林鎮永和│99年8月6日7 │同上 │ │ ││ │ │ │街8號前 │時30分許 │ │ │ │├─┼───┼────┼────────┼──────┼───┼────┼──────────┤│20│鄭麗惠│0293-ZC │臺中市○○○街2 │99年8月10日1│同上 │99年8月 │陳建榮犯故買贓物罪,││ │ │ │段36號 │時29分許 │ │13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21│鄒長宏│8812-TZ │臺中市○○路81 │99年8月12日 │同上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旁 │17時30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黃陳阿│2499-SU │嘉義縣朴子市嘉朴│99年9月8日21│同上 │99年9月 │陳建榮犯故買贓物罪,││ │省 │ │路西段6號 │時12分 │ │11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23│陳珠 │5807-XT │嘉義市體育場南邊│99年9月9日20│同上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停車場內 │時許 │ │ │ │├─┼───┼────┼────────┼──────┼───┤ │ ││24│和發冷│8386-UM │高雄市鼓山區龍勝│99年9月10日 │同上 │ │ ││ │凍食品│ │路170號前 │21時許 │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25│蔡曜鴻│1809-ZJ │臺中市○○路○段 │99年9月15日2│同上 │99年9月 │陳建榮犯故買贓物罪,││ │ │ │109之5號 │時30分 │ │16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林志宗│5526-SH │臺中市○○○路2 │99年10月2日6│同上 │99年10月│陳建榮犯故買贓物罪,││ │ │ │段63巷巷口 │時20分許 │ │3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許秋微│8950-WE │臺南縣永康市仁愛│99年10月28日│鋁圈4 │99年10月│陳建榮犯故買贓物罪,││ │ │ │街53巷22號對面 │7時30分許 │個 │29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陳寶玉│0889-XV │臺南市○○○○街│99年11月1日7│鋁圈2 │99年11月│陳建榮犯故買贓物罪,││ │ │ │2號前 │時30分許 │個 │6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29│徐淑姬│3332-XT │嘉義市○○路嘉義│99年11月5日 │鋁圈1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大學側門 │20時20分許 │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和新小│9088-YY │臺中市○○○街65│99年11月10日│鋁圈4 │99年11月│陳建榮犯故買贓物罪,││ │客車租│ │號 │7時許 │個 │12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賃股份│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有限公│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司 │ │ │ │ │ │ │├─┼───┼────┼────────┼──────┼───┤ │ ││31│陳秋江│9122-WE │臺中縣大里市德芳│99年11月11日│鋁圈4 │ │ ││ │ │ │南路375號 │20時40分許 │個 │ │ │├─┼───┼────┼────────┼──────┼───┼────┼──────────┤│32│陳啟剛│5527-NP │臺南市○○路與建│99年11月13日│汽車乙│99年11月│陳建榮犯故買贓物罪,││ │ │ │平七街口之118號 │21時許 │輛 │14日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停車格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鐘智強│9828-NY │臺南市○○街○段 │99年11月13日│同上 │ │ ││ │ │ │188號前 │21時許 │ │ │ │├─┼───┼────┼────────┼──────┼───┤ │ ││34│曾介源│3393-PU │臺南縣佳里鎮佳東│99年11月14日│同上 │ │ ││ │ │ │路、林園街口 │14時30分許 │ │ │ │├─┼───┼────┼────────┼──────┼───┤ │ ││35│呂孝儀│0167-JE │臺南市○○○路2 │99年11月14日│同上 │ │ ││ │ │ │段267號前 │19時許 │ │ │ │├─┼───┼────┼────────┼──────┼───┤ │ ││36│黃玉文│8737-MF │臺南市○○○道與│99年11月14 │同上 │ │ ││ │ │ │吉安路口 │日20時40分許│ │ │ │└─┴───┴────┴────────┴──────┴───┴────┴──────────┘附表二┌──┬───┬─────┬────┬────────┬──────┬──────────┐│編號│被害人│失竊車輛車│失竊時間│失竊地點 │故買贓物時間│ ││ │ │牌號碼 │ │ │ │ │├──┼───┼─────┼────┼────────┼──────┼──────────┤│ 1 │陳詠茜│車牌號碼 │99年10月│臺南市北區育德三│99年10月3日 │陳建榮共同犯故買贓物││ │ │0901-XV號 │2日20時 │街與文成一路口 │後之某日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自小客車 │20分許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許世龍│車牌號碼 │99年10月│臺南市七股區三股│ │。 ││ │ │0960-SU號 │3日13時 │里南38線4公里處 │ │ ││ │ │自小客車 │20分許 │ │ │ │├──┼───┼─────┼────┼────────┼──────┼──────────┤│ 3 │李豐安│車牌號碼 │100年1月│臺南市仁德區文孝│100年1月28日│陳建榮共同犯故買贓物││ │ │4118-JB號 │24日21時│路與文忠路口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自小客車 │10分許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4 │黃秀珍│車牌號碼 │100年1月│臺中市大里區環河│100年1月29日│陳建榮共同犯故買贓物││ │ │3562-XZ號 │26日9時 │路205號對面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自小客車 │25分許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5 │楊喬渝│車牌號碼 │100年1月│臺南市○○路○段 │100年1月30日│陳建榮共同犯故買贓物││ │ │0526-LW號 │28日21時│與永華五街口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自小客車 │25分許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王鴻典│車牌號碼 │100年1月│臺南市北區中華北│ │。 ││ │ │0728-NP號 │29日19時│路2段156號旁 │ │ ││ │ │自小客車 │許 │ │ │ │├──┼───┼─────┼────┼────────┤ │ ││ 7 │黃萩敏│車牌號碼 │100年1月│臺南市佳里區佳東│ │ ││ │ │5599-MJ號 │30日14時│路267號對面 │ │ ││ │ │自小客車 │許 │ │ │ │└──┴───┴─────┴────┴────────┴──────┴──────────┘附表三┌──┬──────────────┬──┬──────────────┐│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 │├──┼──────────────┼──┼──────────────┤│1 │4236-XT號牌2面 │2 │ZP-0356號牌2面 │├──┼──────────────┼──┼──────────────┤│3 │記事本1本 │4 │高鳳國際物流網貨櫃交接驗收單││ │ │ │2張 │├──┼──────────────┼──┼──────────────┤│5 │貨櫃鑰匙1副 │6 │汽車行車電腦31部(未能查驗原││ │ │ │車主) │├──┼──────────────┼──┼──────────────┤│7 │汽車安全氣囊18個 │8 │乙炔焰1組 │├──┼──────────────┼──┼──────────────┤│9 │堆高機1台 │10 │空氣壓縮機2台 │├──┼──────────────┼──┼──────────────┤│11 │油壓剪1把 │12 │電鋸1把 │├──┼──────────────┼──┼──────────────┤│13 │螺絲起子5支 │14 │扳手4支 │├──┼──────────────┼──┼──────────────┤│15 │汽車音響3組 │ │ │└──┴──────────────┴──┴──────────────┘附表四┌──┬──────────────┬──┬──────────────┐│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 │├──┼──────────────┼──┼──────────────┤│1 │夾式挖土機1台 │2 │堆高機1台(廠牌:TOYOTA) │├──┼──────────────┼──┼──────────────┤│3 │堆高機1台(廠牌:AILIFT) │4 │乙炔切割器1組 ││ │ │ │ │├──┼──────────────┼──┼──────────────┤│5 │空氣壓縮機2台 │6 │氣動扳手3把 │├──┼──────────────┼──┼──────────────┤│7 │電鋸1台 │8 │拆解車輛之工具1批 │└──┴──────────────┴──┴──────────────┘

裁判案由:贓物
裁判日期:201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