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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聲減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世君上列受刑人因遺棄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0年度聲減字第19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世君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犯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羅世君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遺棄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日期:201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