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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聲減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康主仁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0年度聲減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康主仁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康主仁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