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3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明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金龍鳳」壹台(含IC板壹片)、「賽馬雙人座」貳台(含IC板陸片)及現金新臺幣貳仟陸佰叁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金龍鳳」1台(含IC板1片)、「賽馬雙人座」2 台(含IC板6 片)及現金新臺幣2,63
0 元,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99年度偵字第3671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所扣得,該案業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3 月17日以99年度偵字第367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1594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 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2至53、53-3頁)。而上開扣案物品,均係被告鄭明來所有,且分屬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並據其供明在卷(見偵卷第12至
13、16、46至47頁)。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