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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吉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吉祥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吉祥因犯水污染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臺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則該數罪全部均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78年2月28日78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雖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執字第7號執行結案,有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99年11月11日前違犯,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併合處罰乙情,亦有前揭判決附卷可稽,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既尚未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執行該應執行刑,揆諸首揭判例、決議意旨,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即尚非執行完畢。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附表:受刑人陳吉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罪名 │ 水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 │1日 │├──────┼───────────┼───────────┤│ 犯罪日期 │98年10月8日 │98年11月23日 │├──────┼───────────┼───────────┤│ 偵查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8年度偵字第15204號 │98年度營偵字第2074號 │├─┬────┼───────────┼───────────┤│最│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後├────┼───────────┼───────────┤│事│ 案號 │99年度簡上字第18號 │100年度簡上字第4號 ││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11日 │100年5月10日 │├─┼────┼───────────┼───────────┤│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定├────┼───────────┼───────────┤│判│ 案號 │99年度簡上字第18號 │100年度簡上字第4號 ││決├────┼───────────┼───────────┤│ │確定日期│99年11月11日 │100年5月10日 │├─┴────┼───────────┼───────────┤│ 備 註 │臺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臺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號(已執畢) │3002號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1-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