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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1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銘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679號),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壹柒公克)併同難以析離毒品之分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銘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毒偵字第67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17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14日15時30分許在台南市○○區○○○街○○巷○○號執行搜索時,查獲被告陳銘鐘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被告陳銘鐘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17公克)。嗣被告經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之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聲觀字第188號聲請書、本院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各1件在卷可憑。又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乙情,亦經本院核閱卷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100年8月24日南所能衛字第1000006916號函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紙無誤,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8月24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

679、144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前述案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前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警方以聯勤204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包試劑進行初步檢驗結果確呈有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在卷可按,足徵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本件聲請核與案卷所附證據資料相符,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沒收銷燬。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1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