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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2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里秒原名郭麗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損毀新臺幣伍佰元之紙幣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條毀損國幣罪等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13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損毀新台幣500元之紙幣1張,係被告損毀之幣券,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柏昱、李崇宏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卷附證物照片4幀可稽(見警卷第15-16頁、偵查卷第10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梅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1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