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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呂進男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0年三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敍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敍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呂進男不服本院一00年三月三十一日一00年訴字第三00號判決,於同年四月二十六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遵期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提理由書,該裁定業由本院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送達,並於一00年五月十九日由被告收受,上訴人已逾五日裁定期間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証書在卷可稽,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國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