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政瑋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蔡政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蔡政瑋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以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5月11日將其收押。被告聲稱,其父母年邁,無人照顧,且已坦承犯行,有正當職業及居住所,無逃亡之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查,依被告所述,其有1已出嫁之姐姐,且父母親年近60歲,顯見被告父母並非無自行生活之能力,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推翻其於偵訊以及本院移審接押庭中全部認罪之供述,僅就部分犯行坦承,兼衡被告所犯強盜強制性交罪,若將來認定有罪,刑期可達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難認被告無逃亡之虞。茲查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洪士傑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