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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政瑋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蔡政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蔡政瑋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以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5月11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8月9日延長羈押期間2月。今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表示:「讓我回家處理事情,再進來專心服完我的刑期。家裡只剩下父母親,我想要先回家安頓好」等語,被告選任辯護人亦主張,被告於審理時已經坦承犯行,也沒有前科,當時也是因為喝酒才犯下這件案件,請審酌被告犯後的態度,被告逃亡的機率不高,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所犯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9月14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本案被告並非主動自首或到案說明,而係經警察人員多方查緝後,始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住處進行搜索查獲,被告經此重刑之宣告,實難期被告按時接受刑之執行,而無逃亡之虞。茲查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游育倫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等
裁判日期:201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