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凱彥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被 告 程子鎮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被 告 龔耀立選任辯護人 楊聖芬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程凱彥、程子鎮、龔耀立均自民國壹佰年伍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
程凱彥、程子鎮、龔耀立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見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被告程凱彥、程子鎮、龔耀立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程凱彥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制式手槍罪,被告程子鎮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改造手槍罪,被告龔耀立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衝鋒槍罪、同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改造手槍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相當理由有串證之虞,認有羈押並禁見之必要,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3款規定,自民國100年2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本院再次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及串證之虞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並禁見之必要,應自100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見。至被告三人之辯護人均以無逃亡之虞且無串證之虞,請求交保云云,然經本院綜合卷證資料,認被告三人前揭犯罪嫌疑重大;又其他共犯、證人之供述有避重就輕及先後不一之情形,是本案審理程序尚在進行中,前述羈押及禁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以具保代替,是被告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見,均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黃琴媛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