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蘇德來訴訟代理人 陳天印被 告 陳云龍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云龍被訴違反電業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熊祥雲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伊舒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