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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12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2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添福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楊添福犯強制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於犯罪事實欄第3行「堤防道路」更正為「塭岸道路」,及第7、8行增列「妨害王樟銘駕駛小貨車通行系爭道路之權利,直至同日19、20時許始移開該車輛。」,以及證據欄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本件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添福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289號被 告 楊添福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添福及王樟銘均係在臺南市○○區○○段土地從事魚塭養殖,因楊添福認為王樟銘之前施作工程,工程車進入後將經濟部水利署所管理之堤防道路(臺南市○○區○○段551之2、56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道路)損壞,要求王樟銘回復原狀均置之不理,竟基於妨害王樟銘通行權利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1月7日10時許,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停放在系爭道路上,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王樟銘駕駛小貨車通行系爭道路之權利。嗣經王樟銘報警處理,楊添福仍拒絕將該小貨車駛離。

二、案經王樟銘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1 │被告楊添福於警詢及檢察│⑴被告坦承以小貨車擋住系││ │官偵訊時之供述 │ 爭道路。 ││ │ │⑵辯稱:伊沒有將道路全部││ │ │ 擋死,只是不讓大型車輛││ │ │ 通過云云。 │├──┼───────────┼────────────┤│ 2 │告訴人王樟銘於警詢及檢│全部犯罪事實 ││ │察官偵訊時之陳述 │ │├──┼───────────┼────────────┤│ 3 │證人陳順富於檢察官偵訊│⑴員警陳順富據報到場處理││ │時之陳述 │ 之過程 ││ │ │⑵被告以小貨車擋住系爭道││ │ │ 路,一般車輛通過會很勉││ │ │ 強,可能會壓到邊坡。 │├──┼───────────┼────────────┤│ 4 │本案空照與道路對照圖、│系爭道路現場情形 ││ │現場照片14張、地籍圖謄│ ││ │本、空照圖 │ │├──┼───────────┼────────────┤│ 5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系爭道路之管理者為經濟部││ │ │水利署 │└──┴───────────┴────────────┘

二、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構成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04條第1項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告訴人就系爭之社區巷道有通行權,被告等不顧告訴人之勸阻,以吊車吊運貨櫃,強行設置大型路障之強暴方法,妨害他人通行權等情,自係認定被告等以強暴方法加諸告訴人』(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4條第1項之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 維 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 珮 妤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12-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