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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侵重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聖貿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謝昌育律師林士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3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強制性交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年10月2日將其收押,嗣另於101年12月28日裁定自102年1月2日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程克琳法 官 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殺人等
裁判日期:2013-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