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A女(代號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扶助律師)被 告 陳宥豪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侵訴字第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戊○○應與共同被告丁○○、丙○○、
乙○○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戊○○透過共同被告丁○○之介紹而與 甲○相識
,竟與共同被告丁○○、丙○○共同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4月3日,在被告戊○○位在臺南市○區○○路○○○巷○○弄○號5樓之1住處房間內,違反原告之意願,以其等性器官進入原告之性器官,而共同對原告強制性交得逞至少一次,致原告身心受創嚴重,精神受到莫大痛苦,無法工作,且持續就診,已造成原告終身之夢魘。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 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與共同被告丁○○、丙○○等人連帶賠償 2,00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等語。
㈢證據:提出原告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7016號起訴書影本各一份為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被訴損害賠償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莊政達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晨芳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