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原 告 林金順
林來成兼 上 2人訴訟代理人 林來進被 告 余木田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伊舒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