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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易字第 8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88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枝山被 告 江蘭香共 同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枝山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江蘭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陳枝山原係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私立建業高級中學(下稱建業高中)之董事長,江蘭香原係建業高中總務主任,嗣陳枝山因案遭停權,而於民國94年11月25日經建業高中第15屆第1次董事會議,投票推選陳枝山、江蘭香之子陳永璿(原名:陳重光)擔任董事長,惟陳永璿(00年00月0日出生)斯時尚就學中,實際上遂仍由陳枝山、江蘭香從事建業高中相關業務之執行。陳枝山、江蘭香均明知建業高中建物設有基地台,自89年7月15日、89年8月10日、89年8月1日起,各出租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信電訊公司,自93年1月1日起併入遠傳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嗣因建業高中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追繳教育部87、88年私校獎助金、特別獎助金共計新台幣(下同)1058萬元,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下稱台南行政執行處)於92年6月5日發文以91年罰執特字第8354號執行命令,通知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將應支付與建業高中之上開基地台租金轉給臺南行政執行處代收專戶,而建業高中與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之上開基地台租約租期各於95年7月14日、95年8月9日、95年7月31日屆滿後,陳枝山、江蘭香欲逃避台南行政執行處繼續對上開基地台租金之強制執行,以將屬於建業高中租金收入挪作私用,未於95年下旬以建業高中名義與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續約,竟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於96年5月22日,由陳枝山以校長身分,江蘭香以總務身分,與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已併入遠傳電信公司)之承辦人郭展夆聯繫,以不知情之陳永璿個人名義與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簽立在建業高中建物設置基地台之租約,並將陳永璿個人出租建業高中基地台與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之租賃始期約定為95年9月15日、95年10月1日,及於95年7月31日之後至96年7月10日(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台灣大哥大公司匯入租金時點)間,與台灣大哥大公司聯繫,以不知情之陳永璿個人名義與台灣大哥大公司簽立在建業高中建物設置基地台之租約,並將陳永璿個人出租建業高中基地台與台灣大哥大公司之租賃始期約定為95年8月1日,且均指定將租金匯入江蘭香保管使用之戶名陳重光、台灣銀行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揭陳重光台銀帳戶),而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自96年6月1日起97年2月1日間,陸續匯款至上揭陳重光台銀帳戶(詳附表一、附表三編號8至16、附表四編號8至24、附表六編號3),嗣江蘭香接續將上揭陳重光台銀帳戶內租金挪作己用,並告知陳枝山,以此方式將所持有屬於建業高中之租金,變易為自己所有之意,予以侵占。嗣因臺南行政執行處發現先前扣押建業高中對於台灣大哥大公司、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之租金債權,而該三間公司按年支付至95年,自96年間起即未再支付租金,函詢台灣大哥大公司及遠傳電信公司結果,始知上情,並予以告發。

二、案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告發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實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作成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其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者,均據本院於調查證據程序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知該等證據為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等情況,認為適當,應認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陳枝山、江蘭香固均坦承被告陳枝山原係建業高中董事長,遭停權之後由被告二人之子陳永璿擔任名義上董事長,且陳永璿有以個人名義與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簽訂於建業高中設置基地台租約,租金匯入上揭陳重光台銀帳戶(詳附表一所示)等情(本院卷二第20頁),惟被告二人均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均辯稱:因為被告江蘭香對建業高中有薪資債權,所以被告江蘭香拿電信公司匯到上揭陳重光台銀帳戶內的租金,來抵銷建業高中一直以來積欠的薪資,並無侵占的不法所有意圖云云。

經查:

㈠被告陳枝山原係建業高中董事長,被告江蘭香原係建業高中

總務主任,嗣被告陳枝山因案遭停權,而於民國94年11月25日經建業高中第15屆第1次董事會議,投票推選被告二人之子陳永璿(原名:陳重光)擔任董事長等情,業據被告二人供承在卷(本院卷二第20頁),且有教育部101年11月14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建業高中董事會第15屆改選董事長報核相關資料(本院卷一第120至189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㈡建業高中建物設有基地台,自89年7月15日、89年8月10日、

89年8月1日起,各出租與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嗣因建業高中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追繳教育部87、88年私校獎助金、特別獎助金共計新台幣(下同)1058萬元,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下稱台南行政執行處)於92年6月5日發文以91年罰執特字第8354號執行命令,通知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將應支付與建業高中之上開基地台租金轉給臺南行政執行處代收專戶,而建業高中與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之上開基地台租約租期各於95年7月14日、95年8月9日、95年7月31日屆滿等情,有如附表二所示遠傳電信公司函文(本院卷一第80頁)、附表三編號1至6備註欄所示遠傳電信公司與建業高中共同簽立契約、附表四編號1至6備註欄所示和信電訊公司與建業高中共同簽立契約、附表六編號1、2備註欄所示台灣大哥大公司與建業高中共同簽立契約,及台南行政執行處91年罰執特字第8354號執行案件卷宗(附於本院所調取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卷宗內)、門牌台南市○○路○段○○號建物之所有權人係建業高中之建物登記謄本(偵卷第71、72頁)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於96年5月22日,由陳枝山以校長身分,江蘭香以總務身分

,與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已併入遠傳電信公司)之承辦人郭展夆聯繫,以不知情之陳永璿個人名義與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簽立在建業高中建物設置基地台之租約,並將陳永璿個人出租建業高中基地台與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之租賃始期約定為95年9月15日、95年10月1日,及於95年7月31日之後至96年7月10日(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台灣大哥大公司匯入租金時點)間,與台灣大哥大公司聯繫,以不知情之陳永璿個人名義與台灣大哥大公司簽立在建業高中建物設置基地台之租約,並將陳永璿個人出租建業高中基地台與台灣大哥大公司之租賃始期約定為95年8月1日,且均指定將租金匯入被告江蘭香保管使用之戶名陳重光、台灣銀行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揭陳重光台銀帳戶),而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自96年6月1日起97年2月1日間,陸續匯款至上揭陳重光台銀帳戶(詳附表一、附表三編號8至16、附表四8至24、附表六編號3),嗣江蘭香接續將上揭陳重光台銀帳戶內租金提領花用等情,業據被告江蘭香供承(本院卷二第107頁背面至第109頁背面)、證人即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承辦人郭展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本院卷二第87頁背面至95頁)在卷,且有如附表二所示遠傳電信公司函文(本院卷一第80頁)、附表三編號8至16備註欄所示遠傳電信公司與陳重光共同簽立契約、附表四編號8至24備註欄所示和信電訊公司與陳重光共同簽立契約、附表六編號3備註欄所示台灣大哥大公司與陳重光共同簽立契約、附表一所示上揭陳重光台銀帳戶存摺明細(本院卷一第33至35頁)及附表三編號8至16、附表四編號8至24、附表六編號3所示租金支付情形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㈣被告江蘭香、陳枝山明知建業高中建物設置基地台租金收入

屬建業高中所有,欲逃避台南行政執行處繼續對上開基地台租金之強制執行,以將屬於建業高中租金收入挪作私用,借用被告二人之子陳永璿個人名義與上開3間電信公司簽立租約,並指定將租金匯入被告江蘭香保管使用之上開陳重光台銀帳戶等節,業據證人即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承辦人郭展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遠傳電信公司跟建業高級中學的行動電話業務基地台用地的租賃合約,是從民國89年開始簽,然後三年會續約一次,本案是續約到96年6月15日為止,這份租約是否從頭到尾都是你來處理的?)不是,原始的合約是由我們一位聯絡人曾新賀先處理。」、「(是否一開始89年簽的時候是曾先生處理的?)對,因為我當時還沒有到遠傳電信公司。」、「(是否92年第一次續約開始及後續,就是由你處理的?)對。」、「(據你所知,曾先生在跟你交接,或是你跟遠傳的人交接到這項業務時,這項合約的出租人是否為建業高級中學?)出租人如果照原始的合約是建業高級中學沒錯。」(本院卷二第87頁背面)、「(當時你開始負責到本案時,建業高中是由哪一位代表來跟你簽約?是否為在庭被告陳枝山或江蘭香?)他們兩位都有在場,可是最主要可能是跟校長陳枝山這邊。」、「(你們於92年6月16日續約時所簽的續約協議書,是否陳枝山跟你簽的?)那時候我們有書面遞交給他們,至於是他們誰簽的,因為我不曉得他們誰是代表人。」、「(這份續約協議書上面的出租人是私立建業高級中學,而承租人是遠傳,蓋的章也都是陳枝山的章,是否如此?)對。」、「(我的意思是說,你們碰面換這份協議書時,是否確定陳枝山有在場?)是,他有在場。」、「(江蘭香有無在場?)江蘭香好像也有,忘記了。」、「(是否主要就是他們兩位,沒有其他人?)應該沒有。」、「(所以這份租約從89年開始,就遠傳電信公司來說,因為承租的地點就是建業高級中學某一棟建築物的樓頂,所以出租人是建業高中?)對。」(本院卷二第88頁)、「(接下來在96年5月22日的時候,是否又有再簽一次租賃合約,應該也是續約,還另外簽了一份協議書?)對。」(本院卷二第88頁背面)、「(因為這時候甲方就是陳重光了,就不是寫私立建業高級中學了,然後蓋的章也是陳重光,而且指定匯款的銀行好像也變了,不是原本的台南郵局,所以這一次96年5月22日簽的租約,是否陳重光跟你簽的?)我們當時也是把這個書面送到他們學校這邊來。」、「(是否你自己送去的?)應該是我親自有送過來,然後他們就自己拿回去做用印的部分,我們再來拿的,我記得好像不是當場簽的。」、「(檢察官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一第93頁之內容如附表五所示委任書予證人。審判長提示本院卷第93頁之委任書予檢察官確認後,再交予證人當庭閱覽。

有無看過此份委任書?)有,我這邊有。」、「(此份委任書的意思大概就是說建業高中要委任陳重光來處理建業高中跟遠傳電信公司相關租賃基地台的事宜,當時你有無印象是否被委任的陳重光後來跟你簽訂此份續約的合約?)這些資料是同時轉交給他們。」、「(委任書是否他們提出給你的?)委任書跟合約都是我們公司的制式文件,我們是一起送出來給他們,因為當時他們有跟我們提到可能會做這個改變的動作,所以我當時有把這個書面準備給他們。」、「(是否因此委任書才會有遠傳電信公司的mark?)對。」(本院卷二第89頁)、「(這個委任書是否你們公司制式的文件?)對,我們制式的。」、「(你剛才是否提到是他們在96年你要簽此次續約時,有跟你們提到說會有一些改變,所以你們才給他們此份委任書?)對。」、「(是誰跟你說會有一些改變?是否說基地台出租人的部分會由建業高中變成陳重光個人?)就是校長陳枝山跟江蘭香,反正他們有跟我們表達。」、「(是否他們兩位親自?)對,他們有親自跟我表達。」、「(是否親自跟你表達?)對,因為他們有需要這樣。」、「(是否因為你是本件的承辦人,所以他們有親自跟你表達說96年續約之後,出租人的名義要做一些改變?)對。」(本院卷二第89頁背面)、「(你有無印象他們大概是如何跟你說的?因為之前簽約都是建業高中的名義,為何後來在96年換約時要變成陳重光的名義?)那時候應該我印象中是說他們好像有牽扯到什麼,跟教育部什麼補助金、補償金的問題,後來就是有一陣子,我們公司有接收到文說他們有這些問題,然後當時就是要求我們把租金支付給好像有一個止付命令或什麼,我沒有印象了。」、「(是否要支付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現在已經印象很模糊了,然後他們有跟我們反應說他們現在收不到租金,所以他說認為這樣就想要叫我們把我們的租賃關係做一個終止,或是想要我們把我們設立的基地台撤走。」、「(你的意思是否說,不是終止就是撤走?)對,因為他們好像最主要的訴求是說,他們已經變成收不到租金了,可是我們公司就我們的認定上,應該我們還是有租約關係。」、「(你們是否仍希望此份租約是可以繼續的?)對,我們還是希望此份租約一定要繼續。」、「(你的意思是說,96年會簽這份續約以及有這份委任書,當時的情形是陳枝山及江蘭香兩人有跟你反應說因為建業高中跟教育部之間好像有一些訴訟或何關係,導致於類似建業高中的財產都被行政執行,而且你們也有收到函文說相關的款項會被直接扣到類似執行帳戶的款項,然後陳枝山及江蘭香有跟你表示說這樣他們都會收不到遠傳這部分的租金,所以才會在96年換此份從95年開始的租約時,約定改由陳重光來出租,不然他們就希望你們要把基地台撤走,但是站在遠傳電信公司的立場,當然是希望基地台不要再換地方了,所以你們就接受他們的提議,是否如此?)對,應該是。」(本院卷二第90頁)、「(所以接下來的租約才會變成出租人是陳重光,而不是建業高中?)對,因為我們公司目前在市面上的承租,這種事情非常多,所以我們都有這些制式文件。」、「(所以委任書也是因為他們提了這個緣由,才由遠傳電信公司提過來給陳枝山及江蘭香的?)對。」、「(所以此份委任書是否並不是陳枝山及江蘭香自己出具給你們的?)這是我們公司制式的版本,他們說他們有這個需求,所以我們就要提供這樣的資料給他們去處理。」(本院卷二第90頁背面)、「(在96年5月22日換約時,約定的匯款帳戶是否已經有改變了,從原本的台南郵局變成臺灣銀行臺南分行未3碼是632的帳戶?)對,照資料來看是這樣沒錯。」(本院卷二第91頁)、「(據你所知,當時會改這個指定帳戶的緣由,就是在庭的陳枝山及江蘭香有跟你說過之前匯到那個帳戶,因為建業高中跟教育部有些糾紛,他們就收不到這些款項,所以要在此次換約時改匯到此帳戶,是否如此?)不曉得。」、「(依照你剛才所述,是否如此?)要變更出租人這個我曉得,可是因為戶頭他們不用跟我們提出任何理由,他們可以提任何一個戶頭給我們,所以我不曉得他們提這個戶頭的原因是什麼。」、「(但至少為何要從建業高中換成個人名義出租的緣由是這樣?)那時候是有提到有這種狀況。」(本院卷二第91頁背面)、「(因為上面書立的日期是96年5月22日,且你們續約也是96年5月22日?)那應該是。」、「(所以包括此份中間這3個月落差的協議書,還有從95年開始要續約的此份合約,還有這時候改由陳重光來出租的委任書,以及最後這份合約在96年終止的這份協議書,這些全部相關的文件,是否都是陳枝山及江蘭香來跟你接洽的?)對。」(本院卷二第92頁背面)、「(如果簽約名義人如本件,不是基地台設置地點的所有人,這樣會不會有使用上的糾紛?)所以我們要有一個委任關係,他們要提出一個確定的委任關係。」(本院卷二第93頁)、「(就你印象所及,這一件是否只有他們兩人告訴你說因為有拿不到錢的這層關係,所以希望可以改陳重光的名義來出租,是否如此?)是。」、「(你們是否因為基地台已經做了6年,希望能繼續,也不要換地點,而且他們也告訴你如果不願意改成陳重光出租的話,你們就要把基地台撤走,所以你們基於這樣的狀況下,就由你們提供委任書給他們簽,雖然你不認識陳重光是誰,但是你相信應該是有這層關係存在,所以後來還是繼續簽約到96年?)對。」(本院卷二第94頁)等語;則以證人郭展夆上揭所述有關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早自89年間起即向建業高中承租基地台、於96年5月22日換約緣由、基地台出租人由建業高中變更為陳重光,暨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要求建業高中出具如附表五之委任狀以示陳重光為受任人等節,對照如附表三編號1至7、附表四編號1至7、附表六編號1、2之租約均顯示出租人為建業高中,台南行政執行處於92年6月5日發文以91年罰執特字第8354號執行命令,通知遠傳電信公司、和信電訊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將應支付與建業高中之上開基地台租金轉給臺南行政執行處代收專戶等客觀情狀,顯見被告江蘭香、陳枝山明知租金收入屬建業高中所有,欲逃避台南行政執行處繼續對上開基地台租金之強制執行,借用被告二人之子陳永璿個人名義與上開3間電信公司簽立租約,並指定將租金匯入被告江蘭香保管使用之上開陳重光台銀帳戶,予以提領花用等節,應係真實。

㈤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二人於本件案發時並未任職於建業高中

,不具備業務身份云云。然查,證人郭展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就你所知,在96年5月份簽此份陳重光名義的合約時,陳枝山是建業高中的什麼身分?)那時候他應該是校長,我們也一直叫他校長。」、「(在96年5月份簽約時,就你的認知,江蘭香是建業高中何身分?)她是跟我表明說她是學校總務這方面的。」(本院卷二第94頁背面)、「(就你印象所及,和信及遠傳的基地租賃契約,與你接洽的是否即在庭這兩位被告?)是。」、「(當時你跟在庭這兩位被告接洽時,在庭兩位被告是以他們跟建業高中何身分向你表達?)就是校長,他說他是校長,因為原來的合約也有寫建業高中陳枝山校長。」、「(那江蘭香呢?)她就跟我表達她是學校的總務。」(本院卷二第95頁)等語;且被告江蘭香於另案已供承:伊在建業高中從74年7月任職到97年等語(本院所調取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卷宗二審院卷一第182頁),暨陳重光於偵查中提出建業高中收文簿(他字卷第42至57頁),該收文簿自91年9月12日起至97年7月5日間,承辦人大多蓋有「江蘭香」印章或「江蘭香」簽名;故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顯與客觀事證不符,而無可採。

㈥被告江蘭香另辯稱:伊對建業高中有薪資債權,所以伊拿電

信公司匯到上揭陳重光台銀帳戶內的租金,來抵銷建業高中一直以來積欠的薪資,且這有問過教育部承辦人林美伶云云。然查,證人林美伶於偵查中證稱:伊任職於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二科,之前主管私校董事會及私校業務,伊印象中被告江蘭香有打過電話,說建業高中停辦後有陸續的事務要辦理,江蘭香說學校只有基地台租金收入,是否可以拿來當薪水,伊在電話中跟江蘭香說,學校聘用你、薪資如何支給,這個是學校董事會的權限,伊並無回答江蘭香可以或不行等語(他字卷第79頁),故被告江蘭香此部分所辯,已無可採。又教育部對建業高中聲請行政執行事件,由台南行政執行處以91年度私校罰執特字第8354號執行,因江蘭香之女鄭秀葶表示其受讓江蘭香對建業高中之薪資債權(如附件一、附件二)、借款債權而聲明參與分配,致教育部分配之金額受有影響,教育部為維護權益,依法對鄭秀葶參與分配提出異議,經本院民事庭以97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判決「確認被告鄭秀葶與被告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建業高級中學間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萬元債權不存在。」,經鄭秀葶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9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判決駁回上訴等情,有上開民事判決可稽(本院卷一第66至78頁),及本院調取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3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卷宗查閱屬實;則被告江蘭香既已將其對建業高中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自84年9月起至96年11月間薪資債權讓與其女鄭秀葶,又於本案中辯稱其自己將租金提領花用以抵銷學校欠薪,顯然對於同一薪資債權之處分方式,前後立場迥異,已難採信其所辯薪資債權之真實性。況如附件一、附件二之薪資計算表係自行手寫,並無建業高中之署名或校印,其真實性亦有疑義,故被告江蘭香此部分所辯,並無可採。

㈦辯護人另以如附表七所示委任書,認基地台租賃業務經建業

高中全體董事授權陳重光處理,並交代學校收入優先支付薪資云云。然查,審諸如附表七所示委任書內容,並無記載係依據何次董事會議決議,且該委任書並無記載日期,其真實性已有疑義,自難以此為被告二人有利之認定。

㈧綜上所述,被告二人所辯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業務侵占犯行,堪予認定。

二、被告陳枝山、江蘭香於案發時均為建業高中實際從事業務之人,被告二人欲逃避台南行政執行處繼續對上開基地台租金之強制執行,借用被告二人之子陳永璿(原名陳重光)名義與上開3間電信公司簽訂基地台租約,並指定將租金匯入上開陳重光台銀帳戶,於96年6月1日至97年2月1日間,以將屬於建業高中租金收入挪作私用(詳附表一所示),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二人自民國96年6月1日起至97年2月1日止先後多次侵占租金犯行,均係基於同一決意而為之數個舉動,且所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要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應包括評價,而論以單一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二人就上揭業務侵占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二人實際執行建業高中相關業務,本應忠實於建業高中之委託,竟基於貪念而侵占屬於建業高中之租金,惟念及建業高中早於94年間即停辦招生,目前業已解散,設置基地台建物用地已拆除,不再出租,有建業高中清算人黃忠霖100年2月11日出具致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之承諾書(本院卷一第115頁)可參,建業高中並無對被告二人追究之表示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陳枝山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本院審理中雖否認前揭犯行,且與被告江蘭香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然其並未實際花用上揭租金,此據被告江蘭香供陳在卷(本院卷二第109頁背面),且被告陳枝山目前已年逾80歲,患有失智症,有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本院卷二第118頁)可參,其經此偵審教訓,應已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梓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羅郁棣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培馨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附錄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本院卷第33至35頁) ││帳號No.000000000000 ││戶名:陳重光 │├──┬─────┬───────┬────┬────────┤│編號│存入時間 │摘要 │存入 │支出 ││ │ │ │(存入之│(支出時間) ││ │ │ │租金已先│ ││ │ │ │預扣10﹪│ ││ │ │ │所得稅款│ ││ │ │ │) │ │├──┼─────┼───────┼────┼────────┤│1 │96.06.01 │KG TELECOM-匯 │234,418 │452,500 ││ │ │(和信電訊) │【即附表│ ││ │ │ │四編號8 │ ││ │ │ │至16之(│ ││ │ │ │28,941-│ ││ │ │ │2,894) │ ││ │ │ │×9= │ ││ │ │ │234,423 │ ││ │ │ │】 │ │├──┼─────┼───────┼────┤(96.06.04) ││2 │96.06.01 │遠傳電信股-匯 │217,080 │ ││ │ │ │【即附表│ ││ │ │ │三編號8 │ ││ │ │ │至16之(│ ││ │ │ │26 ,800 │ ││ │ │ │-2,680 │ ││ │ │ │)×9= │ ││ │ │ │217,080 │ ││ │ │ │】 │ │├──┼─────┼───────┼────┼────────┤│3 │96.06.29 │KG TELECOM-匯 │26,047 │260,000 ││ │ │(和信電訊) │(即附表│ ││ │ │ │四編號17│ ││ │ │ │之28,941│ ││ │ │ │-2,894 │ ││ │ │ │=26,047│ ││ │ │ │) │ ││ │ │ │ │ │├──┼─────┼───────┼────┤(96.07.11) ││4 │96.07.10 │台灣大哥大-匯 │234,000 │ ││ │ │ │(即附表│ ││ │ │ │六編號3 │ ││ │ │ │之260,00│ ││ │ │ │0-26,00│ ││ │ │ │0=234,0│ ││ │ │ │00) │ │├──┼─────┼───────┼────┼────────┤│5 │96.08.01 │KG TELECOM-匯 │26,047 │27,000 ││ │ │(和信電訊) │(即附表│(96.08.01) ││ │ │ │四編號18│ ││ │ │ │之28,941│ ││ │ │ │-2,894 │ ││ │ │ │=26,047│ ││ │ │ │) │ │├──┼─────┼───────┼────┼────────┤│6 │96.08.31 │KG TELECOM-匯 │26,047 │26,000 ││ │ │(和信電訊) │(即附表│(96.09.12) ││ │ │ │四編號19│ ││ │ │ │之28,941│ ││ │ │ │-2,894 │ ││ │ │ │=26,047│ ││ │ │ │) │ │├──┼─────┼───────┼────┼────────┤│7 │96.10.05 │和信電訊股 匯 │26,042 │26,042 ││ │ │(和信電訊) │(即附表│(96.10.12) ││ │ │ │四編號20│ ││ │ │ │之28,941│ ││ │ │ │-2,894 │ ││ │ │ │=26,047│ ││ │ │ │) │ │├──┼─────┼───────┼────┼────────┤│8 │96.11.01 │KG TELECOM-匯 │26,047 │26,047 ││ │ │(和信電訊) │(即附表│(96.11.06) ││ │ │ │四編號21│ ││ │ │ │之28,941│ ││ │ │ │-2,894 │ ││ │ │ │=26,047│ ││ │ │ │) │ │├──┼─────┼───────┼────┼────────┤│9 │96.11.30 │KG TELECOM-匯 │26,047 │26,000 ││ │ │(和信電訊) │(即附表│(96.12.07) ││ │ │ │四編號22│ ││ │ │ │之28,941│ ││ │ │ │-2,894 │ ││ │ │ │=26,047│ ││ │ │ │) │ │├──┼─────┼───────┼────┼────────┤│10 │96.12.31 │KG TELECOM-匯 │26,047 │26,000 ││ │ │(和信電訊) │(即附表│(96.12.31) ││ │ │ │四編號23│ ││ │ │ │之28,941│ ││ │ │ │-2,894 │ ││ │ │ │=26,047│ ││ │ │ │) │ │├──┼─────┼───────┼────┼────────┤│11 │97.02.01 │KG TELECOM-匯 │26,047 │26,900 ││ │ │(和信電訊) │(即附表│(97.02.01) ││ │ │ │四編號24│ ││ │ │ │之28,941│ ││ │ │ │-2,894 │ ││ │ │ │=26,047│ ││ │ │ │) │ │└──┴─────┴───────┴────┴────────┘附表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函 ││(本院卷第80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遠傳(發)字第00000000000號 ││主旨:有關本公司於台南市建業高級中學建物設置基地台之租賃合││ 約相關資料,復如說明,教請查照。 ││說明: ││ 一、覆 貴院民國(下同)101年10月17日南院勤刑榮101易884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二、本公司(遠傳電信部分)就旨揭處所與台南市建業高級中學││ 間之租賃期間自89年7月15日至95年9月14日止;與陳重光間││ 之租賃期間自95年9月15日至96年6月14日止;租金付款資料││ 詳附件一(內容如附表三所示)。 ││ 三、本公司(前和信電信部分)就旨揭處所與台南市建業高級中││ 學間之租賃期間自89年8月10日至95年10月9日止;與陳重光││ 間之租賃期間自95年10月1日至97年2月28日止;租金付款資││ 料詳附件二(內容如附表四)。 ││ 四、歷來租賃合約與付款證明如附件三。 │└─────────────────────────────┘附表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2日遠傳(發)字第00000000000號之附件一 ││遠傳部分(本院卷第81頁) │├──────┬───┬─────┬────┬──┬────────┬───────┬───────┤│出租人 │受款人│支付期間 │支付金額│支付│銀行名稱(戶名)│帳號 │備註 ││ │ │即租賃期間│(尚未預│方式│ │ │ ││ │ │ │扣10﹪所│ │ │ │ ││ │ │ │得稅款)│ │ │ │ │├──────┼───┼─────┼────┼──┼────────┼───────┼───────┤│1. │陳重光│89.7.15- │240,000 │匯款│台南南門路郵局(│00000000000000│建業高中(代表││台南市私立建│ │90.7.14 │ │ │陳重光) │ │人陳枝山)與遠││業高級中學 │ │ │ │ │ │ │傳電信公司於89│├──────┼───┼─────┼────┼──┼────────┼───────┤年7月15日所簽 ││2. │陳重光│90.7.15- │252,000 │匯款│台南南門路郵局(│00000000000000│立之行動電話業││台南市私立建│ │91.7.14 │ │ │陳重光) │ │務基地台用地借││業高級中學 │ │ │ │ │ │ │貸契約、捐贈管│├──────┼───┼─────┼────┼──┼────────┼───────┤理基金協議書(││3. │陳重光│91.7.15- │264,600 │匯款│台南南門路郵局(│00000000000000│本院卷一第83至││台南市私立建│ │92.7.14 │ │ │陳重光) │ │88頁) ││業高級中學 │ │ │ │ │ │ │ ││ │ │ │ │ │ │ │ │├──────┼───┼─────┼────┼──┼────────┼───────┼───────┤│4. │陳重光│92.7.15- │277,830 │匯款│台南南門路郵局(│00000000000000│建業高中(代表││台南市私立建│ │93.7.14 │ │ │陳重光) │ │人陳枝山)與遠││業高級中學 │ │ │ │ │ │ │傳電信公司於92│├──────┼───┼─────┼────┼──┼────────┼───────┤年6月16日所簽 ││5. │陳重光│93.7.15- │291,722 │匯款│台南南門路郵局(│00000000000000│立之續約協議書││台南市私立建│ │94.7.14 │ │ │陳重光) │ │(本院卷一第89││業高級中學 │ │ │ │ │ │ │頁) │├──────┼───┼─────┼────┼──┼────────┼───────┤ ││6. │陳重光│94.7.15- │306,308 │匯款│台南南門路郵局(│00000000000000│ ││台南市私立建│ │95.7.14 │ │ │陳重光) │ │ ││業高級中學 │ │ │ │ │ │ │ │├──────┼───┼─────┼────┼──┼────────┴───────┼───────┤│7. │陳重光│95.7.15- │60,000 │以押│(詳96.5.22協議書) │建業高中(代表││台南市私立建│ │95.9.14 │ │金抵│ │人陳枝山)與遠││業高級中學 │ │ │ │付 │ │傳電信公司於96││ │ │ │ │ │ │年5月22日所簽 ││ │ │ │ │ │ │立之協議書(本││ │ │ │ │ │ │院卷一第90頁)││ │ │ │ │ │ │ │├──────┼───┼─────┼────┼──┼────────┬───────┼───────┤│8. │陳重光│95.9.15- │26,800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陳重光與遠傳電││陳重光 │ │96.10.14 │ │ │(陳重光) │ │信公司於96年5 │├──────┼───┼─────┼────┼──┼────────┼───────┤月22日所簽立行││9. │陳重光│95.10.15- │26,800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動電話業務基地││陳重光 │ │95.11.14 │ │ │(陳重光) │ │台用地租賃合約│├──────┼───┼─────┼────┼──┼────────┼───────┤、如附表五所示││10. │陳重光│95.11.15- │26,800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委任書、協議書││陳重光 │ │95.12.14 │ │ │(陳重光) │ │、付款明細表(│├──────┼───┼─────┼────┼──┼────────┼───────┤本院卷一第91至││11. │陳重光│95.12.15- │26,800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97頁) ││陳重光 │ │96.01.14 │ │ │(陳重光) │ │ │├──────┼───┼─────┼────┼──┼────────┼───────┤ ││12. │陳重光│96.01.15- │26,800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2.14 │ │ │(陳重光) │ │ │├──────┼───┼─────┼────┼──┼────────┼───────┤ ││13. │陳重光│96.02.15- │26,800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3.14 │ │ │(陳重光) │ │ │├──────┼───┼─────┼────┼──┼────────┼───────┤ ││14. │陳重光│96.03.15- │26,800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4.14 │ │ │(陳重光) │ │ │├──────┼───┼─────┼────┼──┼────────┼───────┤ ││15. │陳重光│96.04.15- │26,800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5.14 │ │ │(陳重光) │ │ │├──────┼───┼─────┼────┼──┼────────┼───────┤ ││16. │陳重光│96.05.15- │26,800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6.14 │ │ │(陳重光) │ │ │└──────┴───┴─────┴────┴──┴────────┴───────┴───────┘附表四┌─────────────────────────────────────────────────┐│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2日遠傳(發)字第00000000000號之附件二 ││和信部分(本院卷第82頁) │├──────┬───┬─────┬────┬──┬────────┬───────┬───────┤│出租人 │受款人│支付期間 │支付金額│支付│銀行名稱(戶名)│帳號 │備註 ││ │ │即租賃期間│(尚未預│方式│ │ │ ││ │ │ │扣10﹪所│ │ │ │ ││ │ │ │得稅款)│ │ │ │ │├──────┼───┼─────┼────┼──┼────────┼───────┼───────┤│1. │陳重光│89.8.10- │240,000 │支票│ │ │委託人建業高中││台南市私立建│ │90.8.9 │ │ │ │ │、受委託人陳重││業高級中學 │ │ │ │ │ │ │光與和信電訊公│├──────┼───┼─────┼────┼──┼────────┼───────┤司於89年8月1日││2. │陳重光│90.8.10- │252,000 │支票│ │ │所簽立行動電話││台南市私立建│ │91.8.9 │ │ │ │ │基地台不動產借││業高級中學 │ │ │ │ │ │ │用契約書、廠商│├──────┼───┼─────┼────┼──┼────────┼───────┤付款明細表(本││3. │陳重光│91.8.10- │264,600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院卷一第98至10││台南市私立建│ │92.8.9 │ │ │(陳重光) │ │1頁、第109至11││業高級中學 │ │ │ │ │ │ │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陳重光│92.8.10- │240,000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建業高中(代理││台南市私立建│ │93.8.9 │ │ │(陳重光) │ │人陳枝山)與和││業高級中學 │ │ │ │ │ │ │信電訊公司於92│├──────┼───┼─────┼────┼──┼────────┼───────┤年5月所簽立行 ││5. │陳重光│93.8.10- │315,000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動電話基地台不││台南市私立建│ │94.8.9 │ │ │(陳重光) │ │動產租賃契約、││業高級中學 │ │ │ │ │ │ │廠商付款明細表│├──────┼───┼─────┼────┼──┼────────┼───────┤(本院卷一第10││6. │陳重光│94.8.10- │315,000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2頁、第111至 ││台南市私立建│ │95.8.9 │ │ │(陳重光) │ │112頁) ││業高級中學 │ │ │ │ │ │ │ ││ │ │ │ │ │ │ │ │├──────┼───┼─────┼────┼──┼────────┴───────┼───────┤│7. │陳重光│95.8.10- │60,000 │以押│(詳96.5.22協議書) │建業高中(代表││台南市私立建│ │95.10.9 │ │金抵│ │人陳枝山)與和││業高級中學 │ │ │ │付 │ │信電訊公司於96││ │ │ │ │ │ │年5月22日所簽 ││ │ │ │ │ │ │立協議書(本院││ │ │ │ │ │ │卷第103頁) │├──────┴───┴─────┴────┴──┴────────────────┴───────┤│備註:上列押金抵付部份,因於92.7.15付款時已扣減,故屬重複扣抵,已於100年3月16日之協議書 ││補正支付。(本院卷第113頁) │├──────┬───┬─────┬────┬──┬────────┬───────┬───────┤│8. │陳重光│95.10.1- │28,941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陳重光與和信電││陳重光 │ │96.10.31 │ │ │(陳重光) │ │訊公司於96年5 │├──────┼───┼─────┼────┼──┼────────┼───────┤月22日所簽立行││9. │陳重光│95.11.1- │28,941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動電話業務基地││陳重光 │ │95.11.30 │ │ │(陳重光) │ │台用地租賃合約│├──────┼───┼─────┼────┼──┼────────┼───────┤、如附表五所示││10. │陳重光│95.12.1- │28,941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委任書(本院卷││陳重光 │ │95.12.31 │ │ │(陳重光) │ │一第104至107頁│├──────┼───┼─────┼────┼──┼────────┼───────┤) ││11. │陳重光│96.01.1- │28,941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1.30 │ │ │(陳重光) │ │ │├──────┼───┼─────┼────┼──┼────────┼───────┤ ││12. │陳重光│96.02.1- │28,941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2.28 │ │ │(陳重光) │ │ │├──────┼───┼─────┼────┼──┼────────┼───────┤ ││13. │陳重光│96.03.1- │28,941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3.31 │ │ │(陳重光) │ │ │├──────┼───┼─────┼────┼──┼────────┼───────┤ ││14. │陳重光│96.04.1- │28,941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4.30 │ │ │(陳重光) │ │ │├──────┼───┼─────┼────┼──┼────────┼───────┤ ││15. │陳重光│96.05.1- │28,941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5.31 │ │ │(陳重光) │ │ │├──────┼───┼─────┼────┼──┼────────┼───────┤ ││16. │陳重光│96.06.1- │28,941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6.30 │ │ │(陳重光) │ │ │├──────┼───┼─────┼────┼──┼────────┼───────┤ ││17. │陳重光│96.07.1- │28,941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7.31 │ │ │(陳重光) │ │ │├──────┼───┼─────┼────┼──┼────────┼───────┤ ││18. │陳重光│96.08.1- │28,941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8.31 │ │ │(陳重光) │ │ │├──────┼───┼─────┼────┼──┼────────┼───────┤ ││19. │陳重光│96.09.1- │28,941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09.30 │ │ │(陳重光) │ │ │├──────┼───┼─────┼────┼──┼────────┼───────┼───────┤│20. │陳重光│96.10.1- │28,941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陳重光與和信電││陳重光 │ │96.10.31 │ │ │(陳重光) │ │訊公司於97年2 │├──────┼───┼─────┼────┼──┼────────┼───────┤月5日所簽立協 ││21. │陳重光│96.11.1- │28,941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議書(本院卷第││陳重光 │ │96.11.30 │ │ │(陳重光) │ │108頁) │├──────┼───┼─────┼────┼──┼────────┼───────┤ ││22. │陳重光│96.12.1- │28,941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6.12.31 │ │ │(陳重光) │ │ │├──────┼───┼─────┼────┼──┼────────┼───────┤ ││23. │陳重光│97.1.1- │28,941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7.1.31 │ │ │(陳重光) │ │ │├──────┼───┼─────┼────┼──┼────────┼───────┤ ││24. │陳重光│97.2.1- │28,941 │匯款│台灣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 │ ││陳重光 │ │97.2.28 │ │ │(陳重光) │ │ │└──────┴───┴─────┴────┴──┴────────┴───────┴───────┘

附表五┌────────────────────────────┐│委任書 ││(本院卷第93、106頁) ││委任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建業高級中學(手寫) ││受任人:陳重光(手寫蓋章) ││茲委任人同意將委任人所有座若於__ __ _之土地\房屋\共有部 ││分出租於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及關係企業)、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做為架設行動電話業務基地台之用;委任人並││全權委託受任人__ __先生小姐處理本人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含子公司及關係企業)、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簽定『行動││電話業務基地台租賃合約』之所有事宜,受任人除得代為提供及││簽定所有必要之文件與協議外,委任人更允諾給予受任人合於民││法五三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別授權。 ││此 致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委任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建業高級中學(手寫) ││ 受任人:陳重光(手寫蓋章) │└────────────────────────────┘附表六┌─────────────────────────────────────────────────────────┐│台灣大哥大公司101年11月21日台信南維(101)字第3558號函 ││台灣大哥大與臺南私立建業中學歷年來之租金給付清單(本院卷一第190、191頁) │├────┬────┬──────┬────┬────┬─────┬──────┬────────┬────────┤│合約起迄│合約編號│出租人 │費用起日│費用迄日│金額 │付款對象 │帳號 │備註 ││日期 │ │ │租賃起日│租賃迄日│(尚未預 │ │ │ ││ │ │ │ │ │扣10﹪所 │ │ │ ││ │ │ │ │ │得稅款) │ │ │ │├────┼────┼──────┼────┼────┼─────┼──────┼────────┼────────┤│1. │702GD026│財團法人台南│89.8.1 │90.7.31 │216,000元 │陳重光 │郵局 │建業高中與台灣大││89.8.1- │ │市私立建業高│ │ │ │ │0000000000000 │哥大公司所簽立基││92.7.31 │ │級中學 ├────┼────┼─────┼──────┼────────┤地租賃契約(契約││ │ │ │90.8.1 │91.7.31 │226,800元 │財團法人台南│台銀台南 │未載明簽約日,本││ │ │ │ │ │ │市私立建業高│000000000000 │院卷一第197頁) ││ │ │ │ │ │ │級中學 │ │ ││ │ │ ├────┼────┼─────┼──────┤ │ ││ │ │ │91.8.1 │92.7.31 │238,140元 │財團法人台南│ │ ││ │ │ │ │ │ │市私立建業高│ │ ││ │ │ │ │ │ │級中學 │ │ │├────┼────┼──────┼────┼────┼─────┼──────┼────────┼────────┤│2. │702GD050│財團法人台南│92.8.1 │94.8.31 │625,000元 │台南行政執行│土銀台南 │建業高中(代表人││92.8.1- │ │市私立建業高│ │ │ │處代收專戶 │000000000000 │陳枝山)與台灣大││95.7.31 │ │級中學 ├────┼────┼─────┼──────┼────────┤哥大公司於92年6 ││ │ │ │94.9.1 │95.7.31 │275,000元 │法務部行政執│土銀台南 │月1日所簽立基地 ││ │ │ │ │ │ │行處台南行政│000000000000 │租賃契約(本院卷││ │ │ │ │ │ │執行處302代 │ │一第198頁) ││ │ │ │ │ │ │收專戶 │ │ │├────┼────┼──────┼────┼────┼─────┼──────┼────────┼────────┤│3. │702GD097│陳重光 │95.8.1 │96.5.31 │250,000元 │陳重光 │台銀台南 │陳重光與台灣大哥││95.8.1- │ │ │ │ │ │ │000000000000 │大公司所簽立基地││ │ │ │ │ │ │ │(台灣大哥大公司│租賃契約,載明指││ │ │ │ │ │ │ │之函覆,誤載為00│定帳戶係台灣銀行││ │ │ │ │ │ │ │0000000000) │台南分行 ││96.7.31 │ │ ├────┼────┼─────┼──────┼────────┤000000000000, ││ │ │ │96.6.1 │96.6.5 │10,000元 │陳重光 │抵押金 │戶名陳重光(契約││ │ │ │ │ │ │ │ │未載明簽約日,本││ │ │ │ │ │ │ │ │院卷一第199頁)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七┌────────────────────────────┐│委任書 ││(本院卷第39頁)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建業高級中學北棟建築物樓頂,租借給電信││公司使用,雙方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始未以書面契約,本院全體││董事授權陳重光先生全權處理租賃業務,並交待學校任何收入需││優先支付薪資不得延誤。 ││董事余金和(手寫簽名) ││董事董鳴凰(手寫簽名) ││董事馮朝正(手寫簽名) ││董事楊隆郡(手寫簽名) ││董事陳南輝(手寫簽名) ││董事曹(手寫簽名) ││董事蔡艷慧(手寫簽名) ││董事黃忠霖(手寫簽名)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1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