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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6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22號聲 請 人 吳立為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除限制住居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立為准予解除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巷○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立為前於民國95年間,因案經本院裁命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巷○號,惟該案業於已執行完畢而無繼續限制住居之必要,為此聲請准予解除限制住居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於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61號刑事案審理期間,遭拘提到案後,經本院於95年3月24日裁命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巷○號,然該案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2月,並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執字第2669號執行案執行,於101年3月22日執行完畢,業經調閱該執行案卷查核無誤,則聲請人所受限制住居之刑事案件,既已執行完畢而終結,即無再繼續限制住居之必要,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余玟慧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2-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