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添財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添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添財前犯盜匪等罪,經最高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七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梅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