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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7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4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清森被 告 黃源林被 告 王振商被 告 王崑宗被 告 李佳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賄款現金合計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清森、黃源林、王振商、王崑宗、李佳相因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尚扣得被告陳清森、黃源林、王振商、王崑宗、李佳相所繳交之新臺幣(下同)共計14,000元,為被告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第1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繳其價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清森、黃源林、王振商、王崑宗、李佳相係有投票權之會員,因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第1項第第1款之投票受賄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偵查全卷屬實。其扣案現金共14,000元,係被告五人所收受之賄款總額,亦有偵卷所附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可參,故扣案之現金屬被告所有且為其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受賄罪所得之物,堪可認定。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1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