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魔術方塊」壹台(含IC板壹片)、「雷電」壹台(含IC板壹片)、「快打炫風」壹台(含IC板壹片),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95年7 月28日15時2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號騎樓,查獲被告陳志雄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8 月24日以96年度偵字第1153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該案中扣案之電子遊戲機3 台(含IC板3 片),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上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8 月24日以96年度偵字第11537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6年度上職議字第2929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 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遊戲機台「魔術方塊」、「雷電」、「快打炫風」各1台(含IC板共3 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並有臺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6 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