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1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瑞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袋子壹只內含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瑞陽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0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可憑。惟被告尚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二十三時四十八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大吉路口,經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毛重十七.二公克),因屬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瑞陽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0年三月二十三日,以一00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一包(含袋毛重十七.二公克),被告坦承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且上開白色結晶,經以聯勤二0四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改制前之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扣押書各一紙在卷(詳警卷第十四頁、第十五頁)可稽,足證本件扣案袋子一只內含之白色結晶,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慈容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