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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0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48號聲 請 人 INLI THON.即 被 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0年度訴字第85號),聲請裁定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尹仁成因母病重急於回泰國,已向檢方聲請驅逐出境以代保護管束,惟經移民署答覆尚有本院100年1月18日南檢龍刑冬100訴字第100003614號函限制出境,故希望院方能儘快解除此限制出境函,以利回國探視母親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尹仁成因犯公共危險等罪,於99年11月

19 日由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羈押,嗣於起訴後由受命法官裁定以新台幣3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嗣於100 年6月2日經本院以恐嚇罪及強制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上訴,並諭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等情,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14號判決附卷可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誤。

三、次查,檢察官對於聲請人保護管束之執行,業已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及第82條規定,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執行,並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保護管束指揮書限制出境函令及交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驅逐出境,且聲請人業已於101年6月7日自高雄出境等情,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6月6日南檢欽護向字第33807號函影本、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1紙在卷可按。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既經判決確定而由檢察官執行,並經檢察官命令驅逐出境以代保護管束,並解除限制出境函令,且聲請人實際上亦已出境,則本件聲請已無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振謙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1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