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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1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0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寬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自來水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空心塑膠接管貳支均沒收。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100年3月22日,在台南市○○區○○○街○○號○○弄○○號及33號建築工地內,查獲被告違反自來水法犯行,並扣得空心塑膠接管2支等情,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61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5月4日緩起訴期滿。爰依首開規定將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自來水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6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空心塑膠接管2支,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3頁)。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尹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12-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