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8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燦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100年度偵字第7523號),聲請專科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附件)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之罪,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8月1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
4 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年9月1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399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而於101年8月3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100年度偵字第7523號、100年度緩字第2746號執行卷宗等案卷無誤。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賽馬雙人座」1台(含IC板3塊)、「麻將滿貫大亨」2台(含IC板2塊)、「小瑪莉金象王」1台(含IC板1塊)、及機檯內之現金新台幣1,040元,均係被告所有均且供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明在卷,並有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現場平面圖等件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婷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附 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 1 │賽馬雙人座 │1台(含IC版3塊)│├──┼──────────┼────────┤│ 2 │麻將滿貫大亨 │2台(含IC版2塊)│├──┼──────────┼────────┤│ 3 │小瑪莉金象王 │1台(含IC版1塊)│├──┼──────────┼────────┤│ 4 │現金 │新台幣1,0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