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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0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文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1年度偵字第11100號、101年度聲沒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彩金大聯盟」壹臺(含IC板壹塊)、電玩遙控器壹個及現金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蓮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30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110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彩金大聯盟」1臺(含IC板1塊)、電玩遙控器1個及機具內之營利所得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137枚共1370元,為供被告犯罪所用或為其犯罪所得,均係其與共同正犯所有,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上開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塊)、電玩遙控器1個及現金1370元,乃被告與共同正犯所有供其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犯罪所用之物及其等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詢中供述明確,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臨檢紀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10幀及刑案現場測繪圖1紙在卷可憑,並經上開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110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聲請人單獨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予以沒收,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1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