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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1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2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孫儀儒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孫儀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儀儒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953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4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鈺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12-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