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4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國基選任辯護人 彭冀湘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李國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准聲請人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在案,是聲請人再行提出本件聲請,已難認為有理由。至於聲請人雖另指摘本院先前所裁定之保證金額過高,請求降低保證金額云云。惟聲請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可能,若遽予降低保證金額,無從確保聲請人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其聲請降低具保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游育倫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方秀貞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