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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2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張秀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貳臺(含IC板貳片)、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張秀治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嫌部分,業經聲請人以100年度偵字第7337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滿貫大亨)2臺(含IC板2片)、營業所得新臺幣(下同)1,500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張秀治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73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偵查卷宗可稽。次查,上開案件經警扣得電子遊戲機臺(滿貫大亨)2臺(含IC板2片)、營業所得1,500元等情,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書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3頁)。且被告於偵查中復就上情供稱不諱,足認扣案物品均係被告所有,分別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裁判日期:201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