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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3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尤邑傑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尤邑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邑傑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尤邑傑因犯竊盜及傷害尊親屬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