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奇峰被 告 方建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上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於民國99年9月30日以99年度偵字第1215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各係被告吳奇峰、方建雄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附表┌──┬────────────┬──────┐│編號│扣押物品(電子遊戲機台名│備註 ││ │稱) │ │├──┼────────────┼──────┤│1 │快打炫風4台(含IC板4片)│吳奇峰所有 ││ │ │ │├──┼────────────┼──────┤│2 │飛機2台(含IC板2片) │同上 ││ │ │ │├──┼────────────┼──────┤│3 │小精靈1台(含IC板1片) │同上 ││ │ │ │├──┼────────────┼──────┤│4 │魔術方塊3台(含IC板3片)│同上 │├──┼────────────┼──────┤│5 │太鼓達人1台(含IC板1片)│方建雄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