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寶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84年度訴字第709號)聲請裁定更正(101年度執聲字第437號),本院裁定更正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下:
主 文本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七0九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吳寶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寶樹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7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唯受刑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起訴書及原判決均誤植為Z000000000,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本院84年度訴字第709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吳寶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係「Z000000000」之誤植,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前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