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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許碧娥即被告之配偶被 告 鄧竣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0年度訴1108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配偶聲請解除禁見暨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駁回。

准鄧竣元解除禁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鄧竣元因涉詐欺案件,經鈞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惟被告所涉案件已訊問被告與證人,已無串證之虞,實無繼續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又被告有固定住所,應無逃亡之虞。㈡聲請人自被告被羈押以來,獨自撫養二名稚子,家中經濟面臨斷炊,聲請人尚能承擔困窘生活,然二名年幼稚子半年多以來,經常詢問父親何時可返家,聲請人無言回覆,三人常暗夜對泣,舊曆年將屆,家家戶戶團圓,聲請人及二名稚子亟盼被告返家團圓,為此聲請准予具保或解除禁止接見。

二、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等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一百年十二月二日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上開案件相關證人雖已於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詰問完畢,然被告以相同手法,另涉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一百年偵字第一0六七八、一0九五三、一一三一0、一五一三二、一五一四一號),本院訊問後,認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聲請交保應予以駁回。另就聲請解除禁見部分,衡量聲請意旨所述,本院認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黃堯讚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1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