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兆翔選任辯護人 許良宇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鄭兆翔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鄭兆翔因涉嫌竊盜未遂、加重強盜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予以羈押在案,並分別於102年2月20日、102年4月20日各裁定延長羈押期間2月。查被告因加重強盜未遂罪,雖經本院於102年5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惟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將來之審判或執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20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伊舒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